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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嘉明
訴訟代理人 廖克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嘉苗、廖嘉裕、廖特青、廖炳溶、廖文富、廖奕全、廖崑益間因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482 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0 萬6,50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4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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