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重訴,561,202008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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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寶桂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瑞垣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 年度重訴字第561 號請求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柒拾捌萬零伍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叁佰叁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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