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92號
原 告 李子龍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楊承叡律師
被 告 吳錦
被 告 吳叔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張嘉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字第1104號清償借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字第1104號清償借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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