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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27號
上 訴 人 劉張寶貴
法定代理人 劉蓮吉
被 上訴 人 劉建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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