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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47號
上訴人
即被告林怡伶(即黃洲信之承受訴訟人)
黃于真(即黃洲信之承受訴訟人)
黃紫幸(即黃洲信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鄭洋一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劉黃朝子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47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7萬4,806元(計算式: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於109年間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6,500元×面積51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46/10000=12,074,8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7,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6日
書記官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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