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重訴,763,20220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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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菁華
黃鈺翔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信義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慧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63萬3,800元(計算式:371.1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58,000元=58,633,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2,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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