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重訴,802,20200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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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02號
原 告 薛義益
被 告 王明彥(原名王明旺)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複代理 人 楊馥璟律師

被 告 郭進源
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律師
陳怡君律師
鄧依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項第5行(即判決第4頁第12行)及第五項第14行(即判決第5頁第22行)中關於「被告王明彥」記載,應更正為「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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