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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更二字第6號
原 告 林廖來好
林欽煌
林坤
林宗志
林秋琴
林君珊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複代理人 廖珮欣
被 告 謝張惠美
被 告 謝貞芬
被 告 謝淑芬
被 告 謝德霖
被 告 林鏡湖
被 告 李林芬英
被 告 林鏡烱
被 告 查二嬌
被 告 林上鈞
被 告 林宣彤
被 告 謝澄娟
被 告 張文玉
被 告 謝薇芸
被 告 謝薇芝
被 告 鄭英彥
被 告 黃致寧
被 告 李梨雪
被 告 黃怡寧
被 告 李賴勸
被 告 李永嘉
被 告 李永輝
兼
前列黃致寧、黃怡寧、李賴勸、李永嘉、李永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友聰
被 告 李欣欣
被 告 張白珠
被 告 陳威豪
被 告 陳威傑
被 告 陳美瑾
被 告 陳贊中
被 告 陳嘉
被 告 謝顯雄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謝世園
被 告 謝岳廷
被 告 陳娥
被 告 許芊莎
被 告 許正昱
被 告 張淑貞
被 告 張淑欗
被 告 張悶簍(原名張心嵐)
被 告 張淑華
被 告 張榮藏
被 告 張榮昌
被 告 張榮正
被 告 郭林娥
被 告 郭麗玉
被 告 郭麗淑
被 告 郭林淑卿
被 告 郭瓊媜
被 告 郭俊徹
被 告 郭俊延
被 告 郭煥櫂
被 告 郭伯榮
被 告 郭嬑潔
被 告 郭儷雯
被 告 郭美見
被 告 郭士豪
被 告 郭紫涵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郭張選
被 告 郭志緯
被 告 郭志璋
被 告 郭值榕
被 告 郭珮銜
被 告 郭光男
被 告 周慶福
被 告 周錦賜
被 告 周炎茂
被 告 周明珠
被 告 趙郭碧蘭
被 告 葉郭碧媚
被 告 李玉惠
被 告 李淑卿
被 告 李淑真
被 告 李淑英
被 告 李文德
被 告 李文毅
被 告 謝宗光
被 告 李淑增
被 告 張敬寅
被 告 張敬勇
被 告 張敬德
被 告 張淑珠
被 告 張陳麗珍
被 告 張智為
被 告 張碧芬
被 告 張碧倫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呂雪霞
被 告 張學哲
被 告 呂學炫
被 告 呂淑媛
被 告 張淑惠
被 告 張戴美枝
被 告 張譯云
被 告 張翠仁
被 告 張翠月
被 告 張雅如
被 告 張豊正
被 告 顧明秦
被 告 呂張靜
被 告 周玉霞
被 告 何漢生
被 告 何煦乾
被 告 何煦貞
被 告 張文元
被 告 張芳豪
被 告 張麗霞
被 告 張瓊月
被 告 林謙
被 告 林其賢
被 告 林欽隆
被 告 林碧鈺
被 告 郭成德(即郭武雄之繼承人)
被 告 郭映秀(即郭武雄之繼承人)
被 告 郭倍誠(即郭武雄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名倫(即李文夫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施純純(即李文夫之繼承人)
被 告 李珏(即李文夫之繼承人)
被 告 李珮(即李文夫之繼承人)
被 告 張榮壽
被 告 馬張喜美
被 告 杜麗惠
被 告 顏杜麗雪
被 告 杜麗蓉
被 告 杜啓禎
被 告 杜啓仁
被 告 杜啟堯
被 告 謝森豐(原名謝宜旻即張美華之繼承人)
被 告 謝宜龍(即張美華之繼承人)
被 告 張美智
被 告 陳文昌(即陳李紅珀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文德(即陳李紅珀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文杰(即陳李紅珀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淑娟(即陳李紅珀之繼承人)
被 告 林芳裕(即周明玉之繼承人)
被 告 劉祐華(即郭碧霞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劉愛華(即郭碧霞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劉美華(即郭碧霞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劉麗華(即郭碧霞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劉宇涵(即郭碧霞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廖伊涵(即謝廖瓊蘭之繼承人)
被 告 廖子祥(即謝廖瓊蘭之繼承人)
被 告 廖子英(即謝廖瓊蘭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林哲希律師
被 告 曾冠橋(即李美玉之繼承人)
被 告 曾憲國(即李美玉之繼承人)
被 告 曾憲玲(即李美玉之繼承人)
被 告 曾憲珍(即李美玉之繼承人)
被 告 盧翠娥(即盧郭碧梅之繼承人)
被 告 盧寬惠(即盧郭碧梅之繼承人)
被 告 盧永勝(即盧郭碧梅之繼承人)
被 告 盧明瑜(即盧郭碧梅之繼承人)
被 告 盧永亮(即盧郭碧梅之繼承人)
被 告 沈素霞(即郭煥蔚之繼承人)
被 告 郭懷謙(即郭煥蔚之繼承人)
被 告 郭皇廷(即郭煥蔚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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