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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詹宏業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3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9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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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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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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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79NX121562-4 │ 1 │600 │ │
├──┼──────────────┼──────────────┼───┼────┼───┤
│0002│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0NX164776-6 │ 1 │1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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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1NX210367-7 │ 1 │20 │ │
├──┼──────────────┼──────────────┼───┼────┼───┤
│0004│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2NX258666-9 │ 1 │826 │ │
├──┼──────────────┼──────────────┼───┼────┼───┤
│0005│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3NX306081-0 │ 1 │876 │ │
├──┼──────────────┼──────────────┼───┼────┼───┤
│0006│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4NX348321-0 │ 1 │2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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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7NX0432407-8 │ 1 │8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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