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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林宗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司催字第37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9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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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44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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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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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臺灣新光商│108 年5 月7 │25,600元 │04-0378430│
│新莊分行莊立方 │業銀行新莊│日 │ │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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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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