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松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梁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9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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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4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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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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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群鼎裝潢工程│陽信商業銀│107年2月25日 │ 89,393元 │AG0203952 │ │
│ │有限公司 │行五股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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