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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王其鈞
代 理 人 徐國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該紙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28號公示催告,並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28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核閱無訛。
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7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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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8 除字第48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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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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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東隆興業股份有限│85-ND-63718-5 │ 1 │1000 │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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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東隆興業股份有限│86-NX-4716-7 │ 1 │545 │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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