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除,488,20191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李玉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2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0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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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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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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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吳高碧珠│彰化銀行永和分行│108年6月11日│135,000元 │IN17134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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