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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蔡遡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7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8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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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4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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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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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 │黃建坤 │新北市中和│108 年4 月20│ 36,500元 │ FT6136084│ │
│ │ │區農會興南│日 │ │ │ │
│ │ │分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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