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除,490,2019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張梅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股票1 紙(下稱系爭股票),前經聲請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2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8 年7 月12日公告於鈞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23 號公示催告在案之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無訛。

又系爭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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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4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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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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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90NX09245166│1     │7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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