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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張梅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股票1 紙(下稱系爭股票),前經聲請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2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8 年7 月12日公告於鈞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23 號公示催告在案之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無訛。
又系爭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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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4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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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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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90NX09245166│1 │7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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