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台崴彩印精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洺綸
代 理 人 盧佩瑩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5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4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7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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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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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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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愛普廣告股│臺北富邦商│108年2月10日│11,776元 │YH0156029 │ │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永和│ │ │ │ │
│ │蘇建榮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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