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領域活動創意社
法定代理人 葉泰佑
代 理 人 周學頤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7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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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5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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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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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團法人臺│第一商業銀│108年2月5日 │96,000元 │M0021863 │ 無 │
│ │北市私立靜│行雙和分行│ │ │ │ │
│ │心國民中小│ │ │ │ │ │
│ │學-中學 王│ │ │ │ │ │
│ │倚惠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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