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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劉世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0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0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附表:(108年度除第5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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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5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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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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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31563 4-86ND0031563 4 │1 │1000│ │
├──┼──────────────┼──────────────┼───┼────┼───┤
│000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152986 6-86ND0152987 8 │2 │2000│ │
├──┼──────────────┼──────────────┼───┼────┼───┤
│0003│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NX0215859 2-95NX0215859 2 │1 │1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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