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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劉世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1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41 號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此項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41 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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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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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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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73-NX-000132 │1 │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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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74-NX-000138 │1 │1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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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105-NX-0000338 │1 │1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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