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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艾及第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啓智
代 理 人 黃瓊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映如
附 表
┌───┬─────┬─────┬───────┬─────┬─────┐
│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財團法人新│土地銀行中│107年11月26日 │ 50,000元 │BG1923168 │
│ │北市私立竹│和分行 │ │ │ │
│ │林高級中學│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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