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除,505,2019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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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艾及第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啓智
代 理 人 黃瓊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映如
附 表
┌───┬─────┬─────┬───────┬─────┬─────┐
│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財團法人新│土地銀行中│107年11月26日 │ 50,000元 │BG1923168 │
│      │北市私立竹│和分行    │              │          │          │
│      │林高級中學│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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