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除,508,2019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黃明晋
訴訟代理人 王善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股票(下合稱系爭股票),前經聲請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70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 年6 月20日公告於鈞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370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又系爭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9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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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5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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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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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視捷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E-0000022     │1    │10000│      │
├──┼─────────────┼─────────┼───┼─────┼───┤
│ 2. │同上                      │89-ND-0000008~12  │5    │5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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