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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夏鄭玉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司催字第2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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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2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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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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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469787-3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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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55530-8 │1 │3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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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81151-9 │1 │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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