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楊美英
代 理 人 楊雪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司催字第3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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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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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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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錦周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B000066 │1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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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錦周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B000067 │1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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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錦周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B000068 │1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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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錦周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B000069 │1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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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錦周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B000070 │1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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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錦周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A0000020 │1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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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錦周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A0000021 │1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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