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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王穎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0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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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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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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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泰可企業有│國泰世華商│107年11月30 │35,000元 │PG2047301 │ │
│ │限公司 │業銀行埔墘│日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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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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