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正圓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卿
代 理 人 羅文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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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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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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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正圓興業股│合作金庫商│108年1月15日│3,600元 │UZ0526017 │ │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新樹│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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