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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岡信消防安全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88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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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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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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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岡信消防安│上海商業儲│107年7月18日│26萬4,926 │HJB0001321│ │
│ │全設備工程│蓄銀行華江│ │元 │ │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
│ │蔡明宏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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