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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黃斐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證券,業經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50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等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證券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0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1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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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5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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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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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6ND0157224-6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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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6ND0157225-8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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