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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鄭曉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9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6月2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90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又系爭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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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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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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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鄭曉茵 │中國信託商│108年6月15日│25,000元 │BL0262184 │ │
│ │ │業銀行板橋│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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