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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02號
聲 請 人 楊珠秀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98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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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60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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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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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1NX190854 3│ │ 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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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2NX239672 7│ │ 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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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3NX288246 2│ │ 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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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4NX333264 8│ │ 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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