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事聲,37,202008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事聲字第37號
抗 告 人 張寶玉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21日本院109 年度事聲字第37號裁定提起抗告。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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