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亡,56,202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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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林銘煌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林銘泉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林銘泉(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時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 巷0 弄00號3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公告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 個月以上。

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3項,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經審理後略以:失蹤人林銘泉(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時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 巷0 弄00號3 樓)係聲請人之胞兄,自95年6 月26日出境後便行蹤不定,雖於96年間曾與家人聯絡,然自此後便斷絕音訊,生死不明情況迄今已逾7 年,為此聲請准予為公示催告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關人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等件為證,並經證人林珠惠即失蹤人之胞妹到庭證稱:失蹤人出境時我們沒有人知道,是地下錢莊找上門,之後在95年底好不容易聯絡上相對人,其稱其在大陸。

又於96年2 月前後,接到失蹤人來電,稱其在吉林,因生病要我們寄錢過去。

後來我匯了6千元到失蹤人指定帳號裡,當時失蹤人還有打電話跟我說有收到錢,之後就無法聯絡上,最後與失蹤人聯絡上的人就是我等語明確。

本院另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入出境紀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家行動電話申登資料查詢等相關資料之結果顯示,失蹤人於95年6 月26日出境後,即未再有入境返臺之紀錄,亦查無失蹤人在臺仍有生存活動之相關資料,是本院綜上事證,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查聲請人為失蹤人之胞弟,為本件之利害關係人,且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於96年2 月以後即不知下落,失蹤至今業逾7 年,未有其尚生存或在異地落地生根之消息,是聲請人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盧軍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宥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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