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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74號
聲 請 人 黃玫朱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林錦蘭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林錦蘭(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段0號2樓即新北市新莊戶政事務所)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最後公告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
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3項,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林錦蘭為聲請人之母,因於民國86年12月30日離家出走不知去向,音訊全無,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列為失蹤人口,迄今仍未尋獲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新莊區戶政事務所109年9月17日新北莊戶字第1095812080號函、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簿為證,並經本院職權查詢林錦蘭之前案在監在押紀錄、入出境資料、健保投保紀錄均無資料,其勞保投保紀錄則顯示林錦蘭於87年2 月5 日退保後未再加保,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勞保局Web IR查詢系統等件附卷可憑;
復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函覆所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所載,林錦蘭確實已於86年12月30日被通報為失蹤人口,有該分局109 年10月21日新北警莊治字第1094060591號函在卷可稽。
綜上調查,堪信林錦蘭生死不明狀況持續中之事實為真。
查聲請人為林錦蘭之女,為本件之利害關係人,且聲請人主張林錦蘭係於86年12月30日失蹤,失蹤之時林錦蘭為63歲,失蹤迄今業已逾7 年,是聲請人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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