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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傅史佩君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傅史佩君(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新北市○○區○○路000 號4 樓,即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
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 個月以上。
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於民國00年0 月00日生,係80歲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自91年6 月15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3 年,為此聲請准予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失蹤人傅史佩君戶籍資料、臺灣省臺北市戶籍登記簿、查詢一親等及配偶資料、健保投保紀錄查詢、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新北市警政、戶政、地政、公所聯合服務傳真查詢資料、戶政資訊系統特殊註記查詢資料、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9 年8 月3 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93009195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09 年8 月4 日新北殯館字第1095117528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年7 月31日新北社老字第1091449726號函、新北市中和區公所109 年8 月4 日新北中社字第1092245493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 年7 月31日保普生字第10913032900 號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9 年7 月30日北市社助字第1093129120號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9 年8 月4 日北市社助字第1093129120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09 年8 月5 日移署資字第1090081489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109 年7 月30日新北處字第1090009471號函、失蹤人傅史佩君之個人戶籍資查詢結果、完整矯正簡表等件在卷為憑,經本院核閱無訛,並經本院依職權查閱失蹤人傅史佩君之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均查無相關紀錄,堪信聲請人前揭主張應為真實。
而聲請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所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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