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他調訴,2,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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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他調訴字第2號
原 告 李正豐
被 告 薛家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7日以109年度勞補字第79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1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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