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9號
再審原告 陳嘉茵
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王炳燿等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1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足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度台上字第303號裁判意旨參照)。
查前案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0596元,扣除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795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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