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勞執,126,202010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徐傳硯
相 對 人 欣域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顯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相對人關於「欣域工程股問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欣域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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