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袁嘉欣
相 對 人 欣域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顯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法定代理人關於「林顥殷」之記載,應更正為「林顯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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