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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洪亞倫
相 對 人 八坂小吃店
法定代理人 王金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六月八日所處理聲請
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
資方應給付勞方洪亞倫如附件所載之民國一○九年三月份薪資新臺幣叁萬元,並於民國一○九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一)前匯入勞方洪亞倫之原薪資帳戶。」
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9年6月8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30,000元,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
資方應給付勞方洪亞倫如附件所載之109年3月份薪資30,000元,並於109年6月15日(星期一)前匯入勞方洪亞倫之原薪資帳戶。」
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與相對人間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內頁為證據,堪信屬實。
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30,000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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