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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蔡明達
相 對 人 禾豐科技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八月十三日所處理聲
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
…⒊資方應給付勞方蔡明達資遣費124,795 元、特休未休折算工資27,960元、預告工資26,407元,並於109 年8 月25日(星期二)前匯入勞方之原薪資帳戶。
…」之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柒佰玖拾伍元,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8 月1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24,795 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積欠薪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09 年8 月13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
…⒊資方應給付勞方蔡明達資遣費124,795 元、特休未休折算工資27,960元、預告工資26,407元,並於109 年8 月25日(星期二)前匯入勞方之原薪資帳戶。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內頁等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124,795 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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