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勞執,202,202009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蔡慶德

相 對 人 禾頡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九年八月十三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參仟貳佰肆拾貳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09 年8 月1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台幣(下同)63,242 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09 年8 月13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

2.資方應給付勞方26人如附件所載之項目及金額,並於109 年8 月25日(星期二)前匯入勞方26人之原薪資帳戶。

附件薪資及資遣費等未付金額明細表內容:…蔡慶德,資遣費63,242,特休金額4,540 ,預告工資10,593,合計78,375。」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其中之63,242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