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勞執,48,2020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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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48號
聲 請 人 陳長秀
相 對 人 佩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生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貳萬零伍佰壹拾伍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給付資遣費及薪資事件,兩造於民國109 年4 月23日經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

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就新臺幣(下同)120,515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給付資遣費及薪資事件,前經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並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3 、有關調解方案2 項之金額120,515元,資方以分期方式匯款給付,資方應於109 年5 月5 日起按月5 日匯給15,000元予勞方陳長秀直至付完為止。

…6 、資方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一次給付。」

,惟相對人未於109 年5 月5 日以匯款方式給付聲請人上開費用,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

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120,515 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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