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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李柏炘
相 對 人 佩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生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柒萬捌仟零壹拾伍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09 年4 月23日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資遣費新臺幣(下同)93,015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9 年4 月23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
…4.有關調解方案3 項之金額93,015元,資方以分期方式匯款給付,資方應於109 年5 月5 日起按月5 日匯給15,000元予勞方李柏炘直至付完為止。
(如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給付)…6.資方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一次給付。
…。」
而本件相對人已於109 年5月25日給付15,000元,惟剩餘之78,015元相對人未為給付,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聲請人存摺帳戶影本,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78,015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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