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邱廣美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台灣虎鐵麵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本間正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7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㈣即第九頁第二十七行關於「108.11.12 」之記載,應更正為「108.11.21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㈣即第九頁第二十七行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爰依原告聲請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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