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勞小,14,2020081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廣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虎鐵麵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包含資遣費新臺幣(下同)9,661元、精神慰撫金2 萬元,雖資遣費部分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提起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然就精神慰撫金部分仍應徵第二審審裁判費1,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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