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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天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岱妮國際蠶絲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723元,應徵第二審審裁判費1,500 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提起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是本件應暫免徵收3 分之2 裁判費,故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500 元(計算式:1,500 ×1/3 =500 )。
茲依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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