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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11號
原 告 榮耀國
被 告 鴻卓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証棕
訴訟代理人 何富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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