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勞簡,133,2022022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琦敏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高維龍

丁律民

謝立明

謝建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33號給付工資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520元(計算式:高維龍73,939元+丁律民22,914元+謝立明80,569元+謝建智17,098元=194,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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