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勞簡,33,2020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33號
原 告 翁偉翔
訴訟代理人 侯芳如
翁于涵
被 告 張綋碩即圓通冷飲站


訴訟代理人 張家源
張佳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並應攜帶原告106 年8 月或12月至108 年9 月30日薪資記錄或電腦記帳資料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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