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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34號
原 告 林勝博
被 告 陳嘉雄即原香便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因兩造已於本件宣判期日前調解成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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