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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43號
原 告 秦子涵
訴訟代理人 陳麗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茂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聯生
訴訟代理人 鄭欽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請於兩周內以書狀說明如附件所列的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附件:
㈠原告請說明:
1.原告已經向勞工局領取傷病給付的金額共120,079元,是否應從請求工資補償一項中扣減?如同意扣減,金額為何?
㈡被告請說明:
1.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曾在108年2月20日通知不用再來上班,並且於該日辦理退保,是否爭執?如果屬實,為何通知原告不用再來上班?
2.原告主張被告公司到目前為止,都持續在大潤發南湖店設有專櫃,是否爭執?如果已經結束,請說明結束日期及提出證明。
3.如果南湖店已經結束設櫃,請說明除了南湖店外,108年至今被告公司在大潤發哪些店也設有專櫃?目前仍有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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